陈宏达认为,由东莞城管局樟木头分局和东莞新奥燃气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联合出具的《关于对长期未安检民用户管控的函》,是证明东莞城管局授权拆除行为的关键证据。其中称,部分用户因房屋空置、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导致长期未入户安检,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状况不明,2022年,东莞新奥莞樟燃气公司对未安检用户仍未能入户,将采取户外停气,现函告小区物业并在小区公告栏公示7天。
“明明家中有人,他们却要从阳台上悄悄进入拆除燃气管道。”陈宏达认为,这是很让人不安的行为。他之后又从其他业主处获悉,有不少人家的燃气管道也被拆除,而后被要求更换新的燃气表,或被以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购买新的热水器。
东莞新奥燃气则辩称,为确保小区燃气安全用气,对超过三年未能入户安检或有安全隐患又无法联系的用户,通过户外作业方式进行临时停气封堵措施,并未私闯,也并非针对陈宏达一户进行户外封堵。
陈宏达介绍,他是在北京工作的一名执业律师。2022年3月22日,他全天都在广东东莞市樟木头镇帝豪花园的家中,傍晚时发现燃气设备无法启用,以为是小区停气了,没太在意,但到了深夜仍无法使用。于是,他检查安装在阳台上的燃气表,发现一节连接气表的管道不见了,管道被截除之处留有一张署名“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贴条。
2022年3月30日,陈宏达将东莞城管局告上法庭,将东莞新奥燃气公司以及小区里的三家物业公司——裕纬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尚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称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有关禁止侵犯公民住宅的规定,请求判令东莞城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公开道歉、承诺不再私闯住宅,赔偿经济损失。
东莞新奥燃气还称,2022年3月22日晚,陈宏达发现家里燃气无法使用,致电12345热线投诉后,公司第二天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检,发现其家里燃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中热水器隐患一直未整改,陈宏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东莞城管局的答辩状称,东莞城管局未组织或实施陈宏达所称的拆除燃气管道的行为,亦未授意或委托任何单位实施,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宏达的诉请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022年11月14日,东莞中院作出裁定认为,陈宏达主张东莞城管局于2022年3月22日委派新奥公司非法进入其住宅拆除燃气管道,但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东莞城管局存在该委派行为,东莞城管局也明确表示未参与此事。结合陈宏达陈述的实际情况,不能确定拆除燃气管道的行为属于东莞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陈宏达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25日,东莞新奥燃气公司通过短信回复陈宏达称,该公司实施拆除燃气管道操作,是在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的高空作业。
陈宏达对东莞中院的裁定不服,2022年12月5日向广东高院递交了上诉申请。广东高院在2023年8月23日作出了驳回陈宏达诉求的二审裁定。
陈宏达还强调,被拆除的燃气管道位于家中的阳台,这是一个明确的室内空间。在强制断气行为发生的当天,他全天都在家中,既未接到燃气公司的电话,也未有人敲门通知。
二审裁定书未采纳该证据,称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该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东莞城管局对此答辩称,未组织或实施陈宏达所称的拆除燃气管道的行为,亦未授意或委托任何单位实施。东莞新奥燃气则称,为确保小区燃气安全用气,对超过三年未能入户安检或有安全隐患又无法联系的用户,通过户外作业方式进行临时停气封堵措施,并未私闯。
他随即通过12345、东莞阳光热线问政平台等渠道反映情况。他说,次日,燃气公司上门为他重新安装了管道,并拆掉旧的机械计量表,安装了新的电子计量表,恢复供气。
陈宏达认为,被拆除的燃气管道位于家中的阳台,属于室内空间,因此燃气公司的行为属于私闯民宅,而燃气公司上门拆除受到东莞城管局的授权。他随后将燃气主管部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上法庭,并将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新奥燃气)以及小区物业列为第三人,希望法院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其赔偿损失。
广东高院裁定认为,本案中,陈宏达起诉请求确认东莞城管局于2022年3月22日委派新奥公司私闯其住宅拆除燃气管道的行为违法,东莞城管局应承担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坏的升降晾衣架2000元。由于东莞城管局明确表示未组织或实施涉诉行为,陈宏达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东莞城管局有委派行为,陈宏达所述事发经过可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拆除其家中的燃气管道,因此,根据规定,陈宏达起诉请求确认东莞城管局委派新奥公司私闯其住宅拆除燃气管道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陈宏达主张东莞城管局应承担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求亦不应受理。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宏达的起诉正确,予以维持。
我女儿的朋友4-2020律师陈宏达称他遭遇了一件离奇事:他人在广东东莞的家中,阳台上连接燃气表的一节管道却被人悄无声息地取走了,其间没有人进过他的家门,被截取管道处只留下了一张署名“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贴条。
陈宏达说,燃气公司还要求他更换热水器。当时安装工人向他出示了盖有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樟木头分局公章的《关于安全使用燃气器具的通知》,其中称,为杜绝不合规燃气器具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故,根据市城管局文件要求,樟木头全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排查与治理,“对于不落实、拒绝整改的燃气用户,将暂停供气”。
陈宏达说,他经了解确认,2009年之后,东莞燃气主管单位由住建局调整为城管局主管。澎湃新闻注意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分工里,包含了“燃气、热力”等职责内容。
澎湃新闻注意到,陈宏达在再审申请中详细列举了他在一审及上诉期间提交的19份证据。陈宏达认为,强制断气行为是被行政诉讼法明确禁止的,而私闯民宅更是刑法所严令禁止的行为。城管部门介入断气这一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他恳请最高法能够受理并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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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光宗 04:12619.3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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